执业证书考试
报名详情
报名截止日期、考试及成绩发布日期如下:
试期 | 报名日期 |
考试日期 |
成绩公布日期 | ||
2024 年12月 |
2024年8月21日至9月9日 |
执业证书考试- 法律:
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 (上午9:30 至12:30)
执业证书考试-业务鉴证: 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 (下午2:30 - 下午5:30)
执业证书考试- 税务: 2024年12月28日(星期六) (下午2:30 - 下午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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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2月26 日
(暂定) |
1.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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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有关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发出执业证书的规定,申请人须完成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理事会所订的执业证书考试,以具备公会理事会认为必需的本地经验及本地法律及实务常规的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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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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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符合报考执业证书考试资格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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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会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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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公会现任会员(豁免详情请参阅附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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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公会与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联合考试选修香港法律的毕业生(豁免详情请参阅附注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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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非会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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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通过所属会计机构的专业考试加入以下公会认可的会计机构会员(非慿借与其他会计机构的专业资格互认或相互承认协议加入其所属会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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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公会与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联合考试选修非香港法律的毕业生(豁免详情请参阅附注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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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公会专业资格课程(QP)注册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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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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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完成QP的现任会员可豁免参加执业证书考试。然而,如会员属于以下类别,仍需通过公会的香港法律入会资格能力评估测试以符合发出执业证书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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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自2008年1月1日起,拥有海外会计学位的QP毕业生,如没有在认可的大学学位课程或公会认可的转换课程修读香港法律,申请执业证书时,必须通过公会的香港法律入会资格能力评估测试。此要求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注册为QP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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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自2008/2009学年起,以下QP毕业生如欲申请执业证书,必须通过公会的香港法律入会资格能力评估测试以符合本地法律的能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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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已通过公会QP单元10(商业法和公司法)的学生将视为完成香港法律入会资格能力评估测试以符合发出执业证书的要求。 | |||||||||||
3.2 |
慿借以下会计机构取得公会会计师资格并通过其所属会计机构专业考试审计考卷的会员可豁免执业证书考试的业务鉴证考卷,但仍需通过执业证书考试的法律及税务考卷以符合发出执业证书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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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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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英国国际会计师公会(A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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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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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澳洲会计师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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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澳洲及纽西兰特许会计师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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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爱尔兰特许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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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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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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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津巴布韦特许会计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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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南非特许会计师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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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美国注册会计师(US CPA)(由相关美国州份会计委员会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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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根据公会与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CIMA)签订的相互考试试卷豁免安排(MEPE)协议(已于2011年6月30日到期),CIMA会员通过以下公会QP科目可豁免执业证书考试的业务鉴证考卷,但仍需通过执业证书考试的法律及税务考卷以符合发出执业证书的要求: | ||||||||||
(i) | 单元C(业务鉴证)的工作坊及考试;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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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单元A(财务汇报)的考试;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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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终期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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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根据公会与CIMA 于2013及2019年签订的MEPE协议,CIMA会员如已通过以下公会QP科目可豁免执业证书考试的业务鉴证及税务考卷,但仍需通过执业证书考试的法律考卷以符合发出执业证书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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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完成公会QP课程单元C(业务鉴证)和单元D(税务)(截至2020年12月)/ 单元13(业务鉴证)和单元14(税务)(由2021年6月起生效)的工作坊和考试;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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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通过公会QP课程的期终考试(截至2021年6月)/ 最高级别考试(由2021年12月起生效)。 | ||||||||||
3.5 | 根据公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签订的相互考试试卷豁免安排(MEPE)协议,CICPA会员取得公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可豁免执业证书考试的业务鉴证及税务考卷,但仍需通过执业证书考试的法律考卷以符合发出执业证书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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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完成公会QP课程单元D(税务)(截至2020年12月)/ 单元14(税务)(由2021年6月起生效)的工作坊和考试;及 | ||||||||||
(ii) |
通过公会QP课程的期终考试(截至2021年6月)/ 最高级别考试(由2021年12月起生效);及 | ||||||||||
(iii) |
完成CICPA全国统一考试并通过审计试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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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根据公会与CICPA签订的MEPE协议,CICPA会员取得公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可豁免执业证书考试的税务试卷,但仍需通过执业证书考试的业务鉴证及法律试卷以符合发出执业证书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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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完成公会QP课程单元D(税务)(截至2020年12月)/ 单元14(税务)(由2021年6月起生效)的工作坊和考试;及 | ||||||||||
(ii) |
通过公会QP课程的期终考试(截至2021年6月)/ 最高级别考试(由2021年12月起生效);及 | ||||||||||
(iii) |
在CICPA全国统一考试没有通过审计考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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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公会与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联合考试的学生或毕业生可将其考试成绩转移在附录一指定的考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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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自2011年6月起,通过公会QP课程单元C/ 单元13(业务鉴证)及/或单元D/ 单元14(税务),可分别豁免执业证书考试的业务鉴证 / 税务考卷以符合发出执业证书的要求。 | ||||||||||
3.9 |
自2021年6月起,通过公会QP课程单元10 (商业及公司法),可豁免执业证书考试的法律考卷以符合发出执业证书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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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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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接受申请人参加执业证书考试并不表示申请人合乎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和/或获发执业证书(如适用)的资格。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申请人/ 执业证书申请人必须符合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及执业核准委员会/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在处理其申请时所需的考试和其他入会/颁发要求。请浏览香港会计师公会及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的网页以了解最新的会员资格及执业证书签发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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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考生如需要应考多于一份考卷,可以选择同一试期应考所有考卷或每一试期应考一份考卷。理事会允许考试成绩不需同一试期取得合格,而且考试合格的有效性没有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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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各执业证书考试课程大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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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每份执业证书考试考卷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采用开卷考试形式。考试题目为论述题,所有题目均为必答题,答案必须以英文作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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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在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笔记、参考书和文具(包括但不限于无噪音、无线,具备程式编辑的计算机)进入考场。考生不可携带任何尺寸或型号的电脑和电子字典。所有允许携进考场的物品不得配备通讯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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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准考证提供有关试场的详细资料,以及考试规则和指引,大约于考试前两週发出。当准考证发出后,将会向考生发送通知电邮。考生可按照通知电邮中提供的用户指南,登入账户下载及列印准考证。考生必须出示准考证的列印本才能进入试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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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考生应在考试前仔细阅读准考证内的考试规则。违反任何考试规则可能会导致扣分处罚,甚至取消整个考试的资格。所有违反考试规则的个案会向专业资格及考试评议会报告。由2014年12月起,对于首次轻微违反考试规则的考生,其考卷将照常进行评分和处理。违规者会收到警告信,通知违规个案将被记录在考生档案中,如有再犯将受到包括扣分在内的处罚。第二次违反同一考试规则的考生,将从相关考卷成绩中扣除两分。对于第三次或以上违反同一考试规则的考生,将扣减五分的更严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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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执业证书考试不提供海外试场。考生必须在香港参加考试。有关试场的资料,考生请参阅考评局所发出的准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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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如考生对当日天气状况有所疑虑(例如可能悬挂八号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发出红色/黑色暴雨警告),考生赴试场前应留意电台/电视台广播,或浏览考评局/公会网站查看有关考试宣布。有关更多恶劣天气安排的详情,请参阅与准考证一同寄出的资料单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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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考生可在报名期完结后4 周内申请退出已报名的考试,在扣减行政费后可退回考试费用。考生须于退考限期前以电邮方式联络 专业课程(考试组)。申请表将于随后附上予考生填写。在指定退考期限后,已缴交的考试费用将不予退还、转让或延期。然而,考虑到在考试日期之前偶尔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考生无法参加考试,在非常特殊且情有可謜的个案中,考生能提供恰当和有效的证明文件,其个案或有机会作个别审批,例如:
非常特殊且情有可謜的个案申请必须附有恰当且有效的证明文件,例如医生证明、住院证明、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仅列出考生患有2019冠状病毒病、流感、头痛、胃肠炎等疾病,将不被视为充分的非常特殊且情有可謜的个案证明。以工作相关和/或出差相关的个案申请将不予考虑。
考生必须于考试后10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发送电子邮件到专业课程(考试组)提出申请。如申请获得批准,考试报名费在扣除行政费后,将保留并顺延至报考下一试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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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试辅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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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报考执业证书考试-业务鉴证及执业证书考试-税务试卷的考生,可分别参考公会QP课程单元13 (业务鉴证) 及单元14 (税务) 的相关学习套装以准备考试。而最新版本的学习套装可从以下网站下载:PC Examinations Online Resources Centre(“ORC”)或可从公会服务柜台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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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参加执业证书考试-法律试卷的考生可以参考为公会QP课程单元10(商业及公司法)制作的学习套装来准备考试。最新版本可从ORC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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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有关过往执业证书考试的历届试题,考生可于公会的服务柜台购买。假若公会接受该考生的考试报名,由报名截止日约四个星期后,考生可以从ORC下载历届试题和/或观看为过往试期准备的已存档视讯/音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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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ORC 的存取权于考试日期之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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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考试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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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参加执业证书考试-业务鉴证和执业证书考试-税务试卷的考生,可以详阅或观看为QP课程单元13(业务鉴证)和单元14(税务)而准备的单元考试辅助研习班和考试技巧研习班的相关存档视讯,以作考试准备。 | ||||||||||
6.2 | 参加执业证书考试-法律试卷的考生,亦可详阅或观看为QP课程单元10(商业及公司法)而准备的单元考试辅助研习班的相关存档视讯,作考试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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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考试成绩及试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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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考试成绩会评为「合格」、「不合格」或「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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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考生未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将被评为「缺席」。如果考生的总分等于或高于最低合格分数,考生将被评为“合格”,否则考生将被评为“不合格”。最低合格分数经过相关程序而设定,反映了考试的难度以及考生所表现的能力,确保对所有考生公平,同时也反映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另外也考虑到成绩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以及在快速变化的环境中保持灵活性。专业资格及考试评议会在考虑与这些因素相关的所有资料后批核考试成绩。 | ||||||||||
7.3 |
考试成绩将在上述成绩公佈日起计三个月,在网上公佈。当成绩公佈后,将会向考生发送通知电邮。考生可按照通知电邮中提供的用户指南,登入帐户查阅考试成绩及下载成绩单的电子版本。
考生可以在成绩公佈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网上申请,免费索取一份实体成绩单。考生请按照通知电邮中提供的指示提交申请。
以下情况将收取每份港币200元的行政费:(i) 额外副本;(ii) 两个月期限后提出的申请;或 (iii) 过去试期的成绩单。如需在成绩公佈日的两个月后申请实体成绩单,请发送电邮到examadmin@hkicpa.org.hk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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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未能通过执业证书考试的考生可以申请考试表现分析报告。它提供考生于每条试题的表现统计数据及其相应的学习成果,以帮助考生识别自己的弱点。考生可于考试成绩公布日起10个工作天内提交 申请表。每份考卷申请费用为港币200元。考试表现分析报告将在申请截止后10个工作天内透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人。 | ||||||||||
7.5 | 未能通过执业证书考试的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日起五个工作天内就考试成绩提出上诉覆核。每份考卷上诉费用为港币3,450元(会员)及港币6,650元(非会员)。请联系 专业课程(考试组) 了解申请详情。上诉结果将在上诉申请截止日期后30个工作天内以电子邮件通知。 | ||||||||||
8.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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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费用将根据申请截止日期时申请人的身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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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于曾经支付过首次注册费并再次希望再一次报考的申请人,只需支付所选科目的试卷报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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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所支付的费用不可退款、不可转让,也不能延期。 | ||||||||||
9.递交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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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请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透过我们的网上报名平台完成申请。如有需要,请按照申请指示提交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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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我们将严格遵守申请截止日期,不接受任何逾期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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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更改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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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透过网上报名程序所提供的联络方式,仅用于与考试相关的事务,例如确认报名和公布考试成绩。 请注意,在申请过程中所提交的联络资讯不会更新至您的会员或学生档案中。 如果您想要更新会员或学生档案中的联络方式,请分别联络会籍及事务部或教育及培训部进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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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在网上报名后,如需更改与执业证书考试相关的联络方式或通讯地址,请以书面形式透过电子邮件联系教育及培训部:atpce@hkicpa.org.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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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留考试相关资料 | |||||||||||
11.1 |
用于考试评分和成绩处理的考试答题簿和资料将在考试成绩发布后保留六个月,之后会被销毁。如有特殊情况,保留期可能会被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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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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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如有任何查询,请透过电子邮件联系教育及培训部:atpce@hkicpa.org.hk或电话:(852)2287-7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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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因恶劣天气造成的不履行职责,公会不承担责任; 天灾、罢工、天灾、政府行为或干预、暴动或任何其他不可合理预见或超出公会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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