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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債務重組和破產程序合作取得重大突破

內地與香港之間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試點計劃備受期待,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伍兆榮分享的觀點。

 

 

近幾年來,香港法院收到針對中資企業集團旗下上市控股公司清盤的申請顯著增加。這些上市控股公司通常於香港或者英屬處女群島、百慕或開曼群島等離岸司法管轄區註冊成立。然而,由於香港與內地在跨境債務重組和破產程序合作方面缺乏適用的法律框架,如果涉及的資產大部分位於內地,集團層面的清盤或企業拯救工作在管理和實施上就會面臨重重困難。

 

根據普通法的協助

 

因缺乏有效的法律框架,香港法院在辦理涉及跨境破產程序案件的過程中,一直通過靈活運用英國普通法的原則尋求與內地合作。但根據普通法下的協助並非沒有限制。清盤人的權限僅限於其獲委任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允許的範圍,而且亦只限於其履行公職所需的範圍。

 

此外,直到 2019 年,香港法院才於Re Mr Kaoru Takamatsu一案中認可在日本啟動的破產程序;此前,這種認可僅限於在實施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所展開的破產程序。

 

此後,香港法院在 2020 年對內地的破產管理人給予了認可和協助,並重申了認可和協助境外破產程序的兩個條件:

 

(a)  境外破產程序須為集體破產程序;及

(b)  境外破產程序須在公司的註冊國家/地方啟動。

 

如果符合這些條件,香港法院有可能認可在實施民事法的司法管轄區啟動的破產程序。

  

儘管近期就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事宜有所進展,同時香港針對跨境破產程序推出了各種技術解決方案,但欠缺有效的法律框架仍然是問題所在,在近年企業集團倒閉案例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尤為顯著。

 

因此,內地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政府於 5 14 日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的確讓人欣喜。

 

隨後,內地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試點計劃將在香港和最受港資青睞的幾個內地城市實施,如上海、廈門和深圳等。預計隨着試點計劃持續改善實施範圍將逐步擴展到其他地區。

 

試點計劃

 

試點計劃允許香港和內地的清盤人向相關香港或內地法院申請認可破產程序,並尋求協助履行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的職責。值得注意的是,破產程序不僅包括清盤程序,還包括香港的公司債務重組程序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提出的重整/和解程序。

 

提出認可和協助申請的程序與方式按照提出請求地的有關規定執行。香港特區政府已就認可和協助申請程序發佈實用指南。

 

結語

 

香港與內地的經濟和金融聯繫日益緊密,協調跨境清盤和企業拯救工作十分重要,亦令人期待已久。述法律框架允許並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在清盤和企業拯救方面相互認可和協助,對加強香港或內地投資者和債權人的保護踏出重要的一步,為他們於具有跨境業務的企業集團投資提供保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已成為內地以外唯一的司法管轄區與內地建立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合作機制。內地與香港之間建立有序、高效的跨境清盤和債務重組的合作機制,也增加債權人和投資者的信心,為債權人和投資者提供了額外的保障,便利借貸和投資,完善兩地的投資和營商環境。真切希望試點計劃能有效落實,最終拓展至內地更多地區。

 

 

本文為編譯版本,原文A breakthrough in cross-border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首發於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雜誌《A Plus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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