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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收入確認的規定進行審議

本文概述了公會對IASB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意見徵詢稿(Request for Information on IFRS 15 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的回應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IFRS 15 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簡稱IFRS 15)為收入確認、計量和披露相關事項制訂了一套全面、適用於各種交易和行業的框架。該準則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聯合制訂,並於201811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報告期間生效。

 

IASB正對IFRS 15進行實施後審議。作為此次審議的一部分,IASB發佈了意見徵詢稿,以徵求持份者對該準則特定範疇的意見反饋。202310月,公會準則制訂部對意見徵詢稿作出回應。本文概述了公會的主要意見和建議。完整回應刊載於公會網站(僅限英文版本)

 

整體而言,我們認為IFRS 15已達成其目標,為會計原則應用於交易上提供了邏輯性模型,並且協助主體全面兼系統性地確定會計處理方法。然而,我們仍發現某些應用上的問題,建議IASB可再作進一步考慮。

 

主要責任人」與代理人」之評估

 

有回應者指出,主體通常只根據IFRS 15.B37所列指標來評估自身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而忽視了控制的概念。此外,向客戶轉移特定商品或服務前,評估主體是否控制該等商品或服務可能並不客觀或存有難度,因涉及無形物品/非實物物品和提供服務的交易漸增,這情況在香港尤為普遍。此外,數碼平台等的新興營運模式也帶來了額外的挑戰。

 

鑒於上述情況,我們建議IASBIFRS 15.BC385H中的關鍵信息納入該準則,以強調納入這些指標是為了支援相關控制之評估,並且不應淩駕於其之上。此外,我們還建議IASB加入IFRS 15.B37中的指標,以協助主體對無形交易和服務性交易進行控制之評估,並附上有關說明例子。

 

非現金對價

 

股票和認股權證等非現金對價(包括在某些情況下應付給客戶的對價)的普及程度已顯著上升,而在目前的波動市場下,其對財務報告所產生的影響可能極為重大。然而,以下範疇仍然缺乏相關指引:

 

計量日期

 

目前,主體對於非現金對價的計量日期採用不同的方法,分別會在合同開始時、當收到非現金對價時或者履行了履約義務時進行計量。這些日期之間的時間性差異可能對非現金對價的計量產生重大影響。我們認為若要求主體在合同開始時計量非現金對價,與IFRS 15中所規定有關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的其他要求相一致,而在實際應用上亦可減低其複雜性。此外,這亦與美國公認會計原則主題606的要求相一致。因此,我們建議IASB參考主題606來解決該問題。

 

非現金對價計量的後續變更

 

在會計實務中,非現金對價計量後續變更的會計處理現存着差異性。尤其是目前仍未𨤳清應否根據IFRS 15或者其他適用的IFRS會計準則,例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將其視為可變對價進行會計處理。在非現金對價公允值變動涉及對價形式及其他原因的情況下,對有關適用於IFRS 15中的可變對價的條件引起了不少疑問。我們承認在確定因對價形式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與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之間的適當分配方面存在挑戰。有見及此,我們建議IASB應針對對價形式和其他原因引起的非現金對價公允值變動的會計處理提供指引,並擴展有關非現金對價的現有範例31,以闡明相關要求。

 

確定交易價格

 

關於確定交易價格,我們發現存在數個應用問題,建議IASB澄清如何應用IFRS 15中的相關要求。這些問題包括:

 

  • 代理人應如何核算在三方安排中向最終客戶支付的促銷獎金?
  • 如果向客戶應付對價超過預計從客戶方收取的對價金額,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以及
  • 如果作為主要責任人的主體,並不知道代理人向最終客戶收取的金額,該主體應如何估計應確認的收入金額?

 

 

本文由公會準則制訂部助理總監梁穎恒和經理陳家俊撰寫。

 

本文為編譯版本,原文A review of the revenue recognition requirements首發於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雜誌《A Plus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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