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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和稅務

區塊鏈系列第二部分:加密貨幣交易所及稅務的最新發展概述

 

 

在新冠疫情肆虐期間,區塊鏈技術因在疫苗護照和接觸者追系統獲得應用而受到廣泛關注。OneLedger Technology Inc.總裁George Connolly見證了OnePass疫苗護照的成功應用,他表示:「區塊鏈分類記錄數據,可以解決大眾反對新冠疫苗護照的兩個主要原因:隱私和安全。於區塊鏈上偽造數據幾乎是不可能,並且由於資料無法修改,第三方人士亦無法入侵或破壞資料,因此區塊鏈可以安全地存儲用戶信息。」

 

區塊鏈具有以下特點:不受單方操控的分布式數據庫;點對點傳輸;記錄不可篡改;及偽匿名性。區塊鏈所具有的這些特點成為比特幣(Bitcoin)、以太坊(Ethereum)、瑞波幣(Ripple)和萊特幣(Litecoin)等加密貨幣交易背後的技術框架。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將「加密貨幣」定義為「一種基於數學、去中心化、受密碼保護的可兌換虛擬貨幣,它結合了密碼學原理,以實現分布式、去中心化、安全的信息經濟。加密貨幣依靠公鑰和密鑰從一個人(個人或實體)轉移價值至另一個人,而每次轉移時都必須進行加密簽名。」

 

在加密貨幣交易所交易的加密貨幣不屬《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所定義的「證券」,因為它們不如傳統證券般,受監管機構監管或招股章程登記規定約束。相比之下,加密貨幣更像是一種投資機會。

 

稅務專業人士和監管機構均關注這些交易所引致的稅務及合規事宜。

 

稅務

 

香港稅務局於20203月修訂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利得稅:數碼經濟、電子商貿及數碼資產》(DIPN 39)。此條例主要針對數碼資產,當中包括加密貨幣。根據DIPN 39修訂版,「基於《稅務條例》第14條的一般原則,在香港進行的首次代幣發行(ICO)產生的利潤可被徵收利得稅。」

 

應用「六點營商標記」six badges of trade法則可以確定數碼資產是屬資本資產還是營業存貨。如透過ICO或交易平台等渠道所購買、包括加密貨幣在內的數碼資產,並用作長期投資用途(即「資本」),此類資產獲得的利潤則無需繳納利得稅。根據DIPN 39規定,在確定一項交易是否存在時,應將加密貨幣交易所有情況納入考慮,包括交易的程度與頻率、是否具有商業性和盈利目的。一般而言,加密貨幣的市場價值應如實反映當天交易時客戶付款,或購買商品及材料時的買賣金額。

 

DIPN 39明確指出,因商業交易而獲得的新加密貨幣會被視為業務收入,並應據此評估利得稅,而商業交易包括「空投」(即一個嶄新加密貨幣代幣直接存入用戶錢包)和「分叉」(即新版本的區塊鏈節點與舊版本不再兼容,此會導致新舊版本兩者之間出現永久分歧)。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佈的《數碼化帶來的稅務挑戰 — 2018年中期報告》(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zation – Interim Report 2018)指出,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技術普遍存在着逃稅風險。為減輕此類風險,加密貨幣交易的納稅人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必須將收支業務記錄保存不少於七年。如英國稅務海關總署一樣,香港稅務局未來可能會提供更詳細的指引,以供納稅人了解加密貨幣交易的稅務事宜,例如記錄保存。

 

監管發展

 

此前,在香港營運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並非必須持有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牌照,市場擔憂此類交易所在「了解你的客戶」(know-your-customer)要求、安全資產保管以及反洗黑錢方面的合規事宜有所不足。為解決這些擔憂,證監會於201911月發表立場書,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於20211月就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監管事宜進行了公開諮詢。證監會及財庫局提議了設立一項新制度,於香港經營受監管活動的本地及海外交易所(不包括點對點平台)均應申請牌照,並且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及解決反洗黑錢的問題。

 

2021924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嚴格禁止加密貨幣相關交易、代幣發行及衍生品交易,並明確表明在中國內地展開的境外加密貨幣兌換服務均屬非法金融活動。有見及此,加密貨幣行業的營運需要跟上不斷變化的監管形勢。

 

隨着行業不斷發展,在加密貨幣範疇工作的稅務專業人士需要確保企業和客戶均遵守《稅務條例》第51C條和DIPN 39

 

 

本文為編譯版本,原文Blockchain and taxation首發於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雜誌《A Plus202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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