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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ESG:現在就付諸行動

畢馬威中國環境、社會及管治服務香港主管合夥人、香港會計師公會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成員吳柏年(執業會計師)認為,在監管浪潮來襲前,董事會和集團高級管理層均需要杜絕內部的「漂綠」行為。

 

 

所謂「漂綠」(greenwashing),即是指企業就產品或服務發佈虛假或欺詐性信息,宣稱其對環境無害或已達至碳中和。如今,隨着各司法管轄區開始加強監管,企業當務之事為避免機構內部發生「漂綠」情況。

 

全球已出現多單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反映當局將對未履行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和氣候行動承諾的企業採取更多監管行動。於20223月,某大型銀行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支付150萬美元罰款,該銀行被指控向散戶作出誤導性描述,以宣傳其基金的ESG投資理念,而實際上該基金的投資並未經受充分的ESG質量審查。

 

2021年,歐洲法院就某知名能源公司作出裁決,該公司儘管承諾於2050年前實現碳中和,但仍繼續大力投資化石燃料,因此法院命令該公司必須於2030年前實現更嚴格的碳減排目標。此外,兩家全球投資銀行被指控其所設立的ESG基金涉及「漂綠」行為因而正受美國與德國當局調查。

隨着中國中央政府目標於2030年實現碳排放峰值,並於2060年實現碳中和的雙重目標。香港及中國內地的高級管理層可預期他們未來將承受更大的監管壓力,因各大企業需就氣候行動目標匯報進展。

 

一項由畢馬威於2022年向1,325名全球首席執行官進行的調查發現,當中66%來自香港及中國內地的首席執行官目前受到持份者ESG信息披露的要求顯著提升,該比例高於2021年的49%。隨着日益增加的監管壓力,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正在積極採取措施,務求業務發展與其向外宣稱的ESG目標及成效保持一致。

 

新準則的頒佈令匯報差距進一步擴大

 

目前,業內缺乏標準化及可供比較的ESG匯報規範,導致窒礙了實行有效管治。為解決此問題,新成立的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提出了建議準則,該準則建基於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工作小組(TCFD)和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的建議及現有準則的基礎上。ISSB的建議準則圍繞着四大支柱而構建管治、策略、風險管理、以及標準和目標,這些因素皆代表着公司營運的核心要素。

 

市場普遍預期,ISSB的建議準則將成為香港上市公司進行匯報時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定。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跨機構督導小組已表示支持該準則,同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香港交易所正接觸會計業人士,共同評估如何在香港實行ISSB的建議準則。

 

儘管當前的監管與執法日趨嚴格,但香港企業的氣候匯報與ISSB的建議準則之間仍存有差距。畢馬威於20227月發佈的香港治理專業人士調查報告顯示,現僅有7%的受訪公司採納了TCFD的建議,而採納了SASB準則則只有4%。與此同時,該調查發現當中有34%的受訪者未有計劃實行與氣候相關的情景分析。此外,絕大多數受訪者(86%)表示其公司尚未制訂氣候過渡計劃,甚至有47%的受訪者認為其公司不太可能會制定此類計劃。

 

現時缺乏對ESG數據鑒證的強制性要求,亦令匯報數據的可靠及準確程度難以驗證,大大增加相關管治的複雜性。業內現正在採用如國際鑒證業務準則第3000號等非財務鑒證準則,但各個機構在應用準則時存有許多差異。當ESG匯報準則實施後,相關監管行動有望彌補數據鑒證上的漏洞。

 

有效的ESG管治全賴實際查核

 

為應付監管機構進行調查及打擊日趨嚴重的「漂綠」情況,企業需要在ESG方面收窄外部期望與內部實行上之間的差距。

 

從管治的角度而言,這講求企業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對其所許下的氣候承諾及目前正執行的計劃具充分了解。其次,他們必需為相關目標委任負責人員以帶領公司達成目標,以及他們如何監督相關工作確保能履行承諾。下一步是制訂及執行能實現其ESG目標的計劃路線圖。這需包括理解ESG目標對公司業務模式,如產品開發、供應鏈、內部業務運作等的影響。此外,公司各部門的現有員工同樣需要接受培訓以提升技能,從而鼓勵他們協助公司達成目標。當這些目標確立後,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亦應留意可供部署的外部工具與資源,藉此協助達成公司所訂下的ESG目標。

 

當董事會清晰委任負責跟進ESG策略的人員後,公司便可在氣候承諾方面做到言行一致,從而確保監管合規,並為人類創造可持續未來。

 

 

本文為編譯及經修訂版本,原文Walking the ESG talk: the time is now首發於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雜誌《A Plus202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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